市直各单位,各县(市、区)党委编办:
2019年8月,中共中央制定印发了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党章为根本遵循,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体制、内容、程序、监督等作出规范,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,是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。自2019年8月至今,市委编办先后制定印发了《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<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>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百编办〔2019〕22号)、《市委编办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编办印发〈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事项动议程序规定〉等3个文件的通知》(百编办〔2020〕44号)。从市直各部门和各县(市、区)贯彻执行的情况来看,总体上取得了良好成效,但仍存在少数市直单位和个别县(市、区)《条例》意识淡薄,对《条例》不甚了解,不按《条例》办事,报送机构编制事项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,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《条例》的贯彻执行。为进一步做好市直各部门、各县(市、区)对《条例》的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,经市委编委同意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强化政治意识,确保认识到位
《条例》作为我们党第一部专门规范机构编制工作的“基本法”,具有鲜明的规范性意义,它从整体上规范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(党组)根据各自管理权限所承担的机构编制工作职责,为有效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制度保障。市直各部门、各县(市、区)要把学习宣传《条例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,将《条例》纳入单位学习内容,深刻领会、准确把握《条例》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,并在实践中认真落实。
二、强化规矩意识,确保刚性约束
《条例》对机构编制工作从“动议、论证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”四个关键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,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、程序和要求。市直各部门、各县(市、区)要切实把《条例》各项规定要求落实到位,履行好职责,坚持程序、履行程序,报送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,必须充分论证必要性、合理性、可行性。市直各部门、各县(市、区)在向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前,必须逐一对照《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认真协助做好请示件的审核把关工作,确保内容、程序和要求合规。报请审批机构编制事项文件时,应当按照《条例》有关要求履行完动议、论证和党组(党委)集体研究等相关审议审批程序并在请示文件中作出说明。
三、强化学习宣传,确保学深悟透
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、执政资源,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。市直各部门、各县(市、区)要认真贯彻执行《条例》,在工作实践中争当自觉学习《条例》、遵守《条例》、贯彻《条例》、维护《条例》的模范,遵循新要求,落实新规定,坚决维护《条例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确保本部门、本县(市、区)贯彻落实《条例》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变通、不走样。
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市直各部门、各县(市、区)对《条例》的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情况,推动市直各部门、各县(市、区)把学习贯彻《条例》工作不断引向深入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,请市直各部门、各县(市、区)在首次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时,随文附上1份本部门、本县(市、区)学习贯彻《条例》和对照《条例》议定请示事项的有关情况。
中共百色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
2020年11月17日